函轉內政部訂定「一百十三年至一百十五年內政部辦理大專院校開設都市更新學分學程補(捐)助要點」
一、教育部函轉內政部訂定「一百十三年至一百十五年內政部辦理大專院校開設都市更新學分學程補(捐)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二、開設學程基本原則:
(一)學校應就發展特色、學校及系所配合資源、產業、社會及淨零永續之趨勢、國家政策及產業發展所需人才,建立學生正確都市更新觀念、提升都市更新專業倫理、強化能力為導向之課程,課程內容應具系統性與銜接性,並以跨領域整合應用、實務操作等方式實施。
(二)學校應自本部核定日起二學年內完成開設下列課程及配套規劃:
1、課程:開設課程總學分數不得低於十八學分,除應依本目之1及本目之2各開設一門課程外,由學校依系(科)所專業與資源及前二款原則規劃開設,課程名稱得由學校定之。
(1)基礎學識:以都市更新與都市再生理論、都市更新法規與制度為課程基礎,建立學生都市更新基本知能,並應邀請中央或地方政府講授當前政策推動情形及未來願景。
(2)專業技術:都市更新實務相關專業技術,例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機制、都市設計、文化保存、建築法令、都市計畫、民眾參與……等課程。
2、配套規劃:
(1)校外參訪:計畫執行期間應舉辦二次校外參訪,活動內容應與學程規劃具關連性。校外參訪須為學員投保保險,每人保險額度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萬元。
(2)工作坊或研討會:計畫執行期間應舉辦一次與都市更新議題有關之工作坊或研討會,並提出議題研析成果或報告。
(三)開設學程之系所由學校定之,授課對象以設有正式學籍(包括研究所、大學部等)之學生為原則,學程之開課人數不得低於七人,人數上限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三、計畫申請:
(一)申請時間:學校應以校為單位,一百十三年度於五月底前提出申請,一百十四年度起於每年四月底前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每校以申請一案為限。
(二)申請文件:學校應檢附申請計畫書一式十二份,並檢附電子檔,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
(三)申請計畫書格式:申請計畫書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雙面印刷,左邊裝訂。
(四)申請計畫書內容(詳如附件一):
1、基本資料
2、學校發展本學程之基礎環境
3、學程推動規劃及學習地圖
4、計畫經費需求
5、預定執行進度
6、預期效益及自我考評指標
7、內部考核機制
8、歷年辦理成果(首次申請者免填)
9、其他具設立優勢條件之說明
